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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立体绿化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山区立体绿化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进一步促进南山区立体绿化事业,鼓励社会参与立体绿化建设,结合南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立体绿化补贴是指政府向辖区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符合条件的立体绿化项目发放的资金补贴,包含建设资金补贴和养护资金补贴两种类型。

  第三条基本原则

  [突出品质,奖励精品]对高品质、成效显著的立体绿化项目进行补贴,切实提高立体绿化项目的品质质量、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严格程序,公开透明]严格按补贴程序组织实施,严格按补贴条件和标准进行申报、审核、查验、核拨,确保资金补贴全过程公开透明、公正。

  [自主申报,彰显效益]鼓励立体绿化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主动申请资金补贴,主管部门严格把关申报、审核、查验、核拨程序,确保资金补贴对鼓励、支持、发展立体绿化的作用得到彰显。

第二章补贴条件

  第四条[补贴范围] 立体绿化建设资金补贴主要对辖区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新建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的立体绿化超出该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确定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率之外实施的,以及改建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的立体绿化进行资金补贴;立体绿化养护资金补贴主要对辖区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投资按规范要求管理养护的立体绿化项目进行资金补贴。已获包括海绵城市、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其他政府补贴的新建、改建项目不纳入建设资金补贴范围,可享受养护资金补贴。申报主体需提供未享受政府其他补贴的承诺函。

  第五条[补贴要求] 纳入资金补贴范围的立体绿化项目的设计、施工、养护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申请建设资金补贴的立体绿化项目需承诺按照规范要求管理养护三年,并且承诺期内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有维护立体绿化和接受园林绿化部门不定时检查的义务。

  第六条[补贴对象] 社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投资的立体绿化项目,补贴对象为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政府投资或包含部分政府投资的立体绿化项目不得参与补贴。

  第七条[补贴期限] 立体绿化项目申请建设资金补贴期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超过1年,不予纳入建设资金补贴范围;立体绿化项目申请养护资金补贴期限为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管理养护立体绿化项目满1年后第2年养护期内申请,管理养护未满1年的,不予纳入养护资金补贴范围。建设资金补贴一次性发放,养护资金补贴按年度发放,一年发放一次,且每年度均须独立申请和审核。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八条[资金来源] 立体绿化补贴资金分为建设资金、养护资金两种类型,统一纳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财政年度预算。

  第九条[补贴标准] 立体绿化建设资金和养护资金的补贴标准参照《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相关标准:

  建设资金补贴

  1、按不同类型补贴。花园式屋顶绿化为300元/平方米;简单式屋顶绿化为180元/平方米;其他类型立体绿化为150元/平方米。

  2、不得分拆申报。单个立体绿化项目建设资金补贴不超过工程建设费用的40%,且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单个立体绿化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的立体绿化时,需提供每个立体绿化类型的信息材料。

  (二)养护资金补贴

  按照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立体绿化养护适用指标的50%进行补贴。不得分拆申报,单个立体绿化项目养护资金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分等级补贴

  经过专业考评及审核认定,考评等级“优秀”的项目按补贴标准的100%补贴,考评等级“合格”的项目按补贴标准的80%补贴,考评等级“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补贴。

第四章补贴程序

  第十条[申报流程]立体绿化项目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根据申请资金补贴的类型和要求,在补贴期限内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核并公示,符合补贴条件的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建设资金补贴,养护资金补贴根据考核检查情况按年度支付。申报流程图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 立体绿化资金补贴申请由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在补贴期限内,与维护管养单位一同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初步审核] 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实地核对项目信息,核定立体绿化类型及面积,按符合、不符合申报条件确定项目初审结论。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绿化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专家考评]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绿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5位业内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补贴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评,专家组根据提交的申报资料、现场检查和专业考评结果对项目包含的立体绿化类型进行评定,对项目建设及养护质量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提出考评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复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绿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区街道办初审意见和专家考评意见对项目申请按“优秀”、“合格”、“不合格”提出复审意见,并核定补贴金额。

  第十五条[结果公示] 对复审结果等级为“优秀”及“合格”的项目信息,在街道办和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官网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

  第十六条[审定执行] 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审定意见并根据审定结果执行补贴资金转移支付。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责]是全区立体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立体绿化资金补贴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专业考评,对审核结果做最终审定及公示;负责建立资金补贴定期检查制度,确定责任人,确保补贴落实到位;负责编制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和拨付。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职责]负责立体绿化项目年度政府补贴资金保障,并对补贴资金进行有效监管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职责]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立体绿化资金补贴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负责建立立体绿化建设补贴项目定期检查制度,对后期绿化养护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查处立体绿化建设和养护过程中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申请人职责]

  (一)申请资金补贴的立体绿化项目的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有关规定和安全规范对立体绿化建设及维护进行监管,并保证提交的所有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绝不允许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补贴资格,并对情节严重者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获取立体绿化建设资金补贴的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未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批准而改建或拆除已获补贴的立体绿化项目,或者事后经查实属于骗取建设资金补贴的,应当全额退还建设经费补贴。

  (三)获取立体绿化养护资金补贴的物业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对负责管理和养护的立体绿化项目存在任何失职行为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督促立体绿化物业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协助。经考核检查不达标要求整改而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支付当年的养护资金补贴,已经支付的应当予以退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说明] 本细则由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适用范围] 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为外国人、外国法人,符合申报条件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生效实施]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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